中國時報【管婺媛╱台北報導】
投票日禁絕所有助選、競選活動,但民眾千萬要注意,用LINE等通訊軟體跟親朋好友催票,也可能觸法,最高可處500萬元以下罰鍰。
據《選罷法》規定,在投票日當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助選或競選活動,違反者若經查證屬實,將開罰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過去這項規定主要限制競選文宣、電視廣告、掃街活動,但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手機通訊軟體五花八門,中選會今年首度在官網「選舉問答」中說明,投票當日若民眾用LINE等軟體向親友拉票,也同樣違反《選罷法 》規定。
他指出,以案例來說,違法情況多是候選人或競選團隊,以有組織、有規模方式,大量發出簡訊催票,這屬於「一般人可客觀判斷的競選或助選行為」;但若是親們好友之間、父親傳訊給兒子拉票等狀況,通常因非組織規模型態,因此比較有彈性空間。
新頭殼newtalk2014.11.28 邱珮文/台北報導
根據選罷法,投票日當天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然而今年選舉因應新媒體崛起,候選人也紛紛採用各種新形態的宣傳方式,這也使得中選會難以認定何謂「助選」。對於部分民眾將臉書大頭貼換上候選人號次,法政處長賴錦珖今(28)天表示,投票日當天若更新與選舉無關的狀態,應不構成助選行為。
中選會今天表示,禁止在投票日從事競選或競助選活動,以往違規案例包括以手機簡訊、LINE、臉書留言或分享,電視牆超過午夜12時仍繼續播送等。
由於無黨籍台北市長柯文哲競選團隊發起臉書換頭像挺柯P活動,許多網友都將臉書照片的底圖換成象徵柯P顏色的「TIFFANY藍」,並加上號次「7」。有民眾就擔心,到了投票日當天未更換,是否會觸犯選罷法?
對此,法政處長賴錦珖表示,投票日不能有助選行為,若只是「網路既存狀態」,沒有特別去更新,就不會構成助選的「行為」。至於若發文、留言等行為都會顯示該頭貼,他指出,以一般人的經驗來看,若是發與選舉無關的狀態,應該也不構成助選。
但賴錦珖也強調,其實都還是看個案做判斷,只能說標準就是以「一般人的經驗」來判斷。例如,過去以簡訊、Line軟體做系統性、大規模、有組織的發送有關選舉的訊息,或者是由競選團隊成員發送,當然都會構成助選行為。
至於家人、親戚之間若用通訊軟體討論投誰,他說,「客觀上還不至於(違法)。」
臉書大頭貼幫拉票! 29日凌晨「改」恐違法
29日星期六就要投票,所有的造勢、助選活動,最晚都必須在28日晚上12點之前全部結束。不過可別以為用通訊軟體拉票不受限制,根據中選會規定,不管是在臉書更改候選人號次大頭貼,或是傳訊息幫忙,也都必須在28日晚上12點之後,就停止更新、傳送,否則已經違法。
選舉投票倒數一天,不只全台灣所有造勢,得在28日晚上10點喊停,其它活動最晚也得在12點結束。
網友在家不想出門,又想替自己喜歡的候選人加油,不少人愛用line分享告急、催票資訊,或是把自己臉書大頭貼放上候選人號次跟大頭,這其實有限制。
中選會法務處長賴錦珖:「現在網頁上的,你當天沒有任何助選行為,不會構成,除非你網頁上,是再去更新其它什麼,才會構成。」
因應臉書、line已經成為最夯宣傳工具,中選會通通得管,28日晚上12點為界線,之前的發文、貼圖沒關係,要是之後才改,可能已經觸法,罰金50萬,最高可能高達500萬。
中選會主委劉義周:「有人在網路上散播謠言,說我們這紙票匭底下有夾層,這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今年九合一選舉,第一次使用環保紙票箱,就有網友爆料,這票箱裡頭有夾層,可以偷渡選票。中選會特地把票箱大拆解,原來這張是怕夾選票,拿來墊底用的啦,要想偷藏可沒這麼簡單。
中選會主委劉義周:「(投票率)大概會在65%-70%中間,我不曉得,明天颳風下雨都可能有影響。」
中選會樂觀預估,要是天氣晴朗,今年投票率可望至少70%,投票日當天,到晚上8點,六都候選人獎落誰家,可望正式揭曉。但在此之前,所有助選行為還是得特別注意,以免沒拉到票,還得不償失。
競選10點截止 簡訊、LINE可催到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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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法政處長賴錦洸昨晚表示,以簡訊、LINE、臉書或即時通等方式拉票,由於不妨礙社會安寧,即使今晚十時為競選活動結束,可以緩衝到晚上十二點。但過了零時,就是廿九日投票日,就算違法。 賴錦洸也說,投票日當天,選罷法明文禁止所有競選或助選活動,因此,如果有人利用臉書、手機或簡訊助選遭人檢舉,或透過組織系統發出簡訊拉票,選務單位將依個案認定,裁處五十萬至五百萬元罰鍰。 九合一選舉共將選出一萬一千一百三十個公職,各地方選委會印製的選票數也是史上最多,中選會統計約六千萬張選票。
選務單位提醒,過了今晚十點,候選人須停止所有宣傳活動。至於候選人公車競選廣告,因屬「不容易變更內容」廣告,與電子看板與競選廣告燈箱不同,就算投票日當天出現公車廣告,並不算違規。依選罷法規定,一旦查獲違規,依情節輕重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關於投票日當天禁止任何競選或助選活動之規定為何 ?
Q:關於投票日當天禁止任何競選或助選活動之規定為何?
一、為維護投票日之選舉秩序,確保選舉之公正、公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當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依上開規定,投開票當日,投票所內或附近有競選或助選行為,如有拉票、散發傳單、傳送簡訊、重新張貼、懸掛或豎立標語、旗幟、使用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應已構成所謂「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應由主任監察員通知監察小組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此外,另依第110條第6項規定,處罰代表人及行為人。雖無上開助選或競選行為,但易變相為助選之行為者,如:提供選民茶水服務或未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亦由上開監察人員予以勸止。如已逾上開列舉之競選或助選情事,並具備妨害投票故意,以已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投票時,應由主任監察員通知監察小組委員,請檢警機關予以處理。監察小組委員亦應於投開票所附近,加強監察,主動依規定處理。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及第96條第5項、第6項規定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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