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服貿】服貿錯在哪:不懂法律的人也能看懂的白話說明版




作者:沈伯洋(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Irvine 法律社會學博士生)
此文不討論實體協定內容,僅討論法律。現場傳單使用,我拿掉任何專業論述,一般民眾理解使用。

正常的貿易協定

跟任何一個政治實體簽貿易協定,正常之下需要:
1. 昭告社會大眾,召開公聽會,各行各業工會加入討論,讓行政機關充分獲得資訊,了解各行各業的利弊得失,才能知道談判的重點與籌碼。
2. 行政機關出國談判。
3. 談判結果由立法機關審議,由於事前授權不完全代表事後不用審議,立法機關必須確認行政機關談判並無違法,而且符合授權範圍,審議過後此貿易協定才能對國內產生法律效力。
那麼,服貿有無符合這幾道程序?一個都沒有!甚至違反白紙黑字的法律,完全不具備程序正當性!以下,我們就來解析為何服貿被指出黑箱的理由。

(一)公聽機制付之闕如

服貿協議牽涉的四○七萬就業人口,各產業卻毫不知情。政府說有公聽啊,也在網頁上不是細細公告了啊!問題在於,政府不是在談判之前舉行公聽(或其他協調制度),而是簽完了協議才跟民眾說:「哈囉,我們談判完了也正式公告內容了噢!」這個不叫公告,叫做皇帝宣旨!請問有旅行社在旅客遊玩歸國後才舉辦行前說明會的嗎?
即使最後有舉辦公聽,執政黨也是在民意強大壓力下,草率地三天辦了八場。完全無法盡到保護產業的義務,更遑論配套的救濟措施!兩岸的特殊性,豈可如此草率!

(二)談判程序違反國際規範

政府一直強調ECFA是WTO架構下之區域貿易協定,也就是說,按照WTO規範,我們在簽協定時必須通知WTO。WTO一而再,再而三警告台灣與中國的談判沒有通知WTO,但我們政府甩都不甩,早已違反WTO協定GATT第24條(或GATS第5條)。更別說正常的貿易協定,連談判過程都需要立法機關的委員會(審議會)全程監督,我們則是和對方喝茶聊天就走人。

(三)立法院在廁所通過服貿

一路程序錯誤的服貿,當然難以期待最後關頭會突然正正當當地走法律程序,果然國民黨立法委員們不負眾望,在廁所旁邊用三十秒粗暴地讓服貿過關。他們甚至宣稱:「法律說我們不用審議!」
我們來看看法律說要不要審議。首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反之才可不用審議。請問服貿牽涉電信,有沒有電信法要修(條文所謂的「法律之修正」)?請問服貿是技術性事項,還是攸關人民權利事項(條文所謂的「應以法律定之」)?左看右看,服貿勢必要送立法院審議。立院聲稱的「行政命令」,根本沒有正當依據!至今甚至連審議的規則都沒有訂定!
或許政府認為台灣和中國不是國與國的關係,不是「條約」,只是「準條約」或「行政命令」,然而,難道名字改成「準條約」或「行政命令」,就變成不用立法院審議?上述條文明白指出,只要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之協議,即應由立法院審議!而這個審議方式,絕對不是由張慶忠委員在廁所旁邊來貫徹!

我們該怎麼辦?

從頭到尾都有問題的服貿,絕不是「逐條審查」可以解決的。必須打掉重練,全案退回,重啟談判,才是真正對台灣人民的尊重與保護!我們必須:
  1. 國內事前廣泛討論,甚至效法國外部分公投
  2. 遵守WTO規範
  3. 立法院實質審議,制定審查條例,同時聲請釋憲
  4. 建立被犧牲產業的救濟機制,不是撥筆錢而已
今天政府不肯修法,不肯給予討論空間,不肯遵守WTO規範,不肯審議,不肯回應民眾疑慮,也不肯提出配套措施。體制內的手段已用盡,憲法上的公民不服從已可發動。此時此刻,公民需要用自己的力量,讓政府知道法律是保護人民的盾牌,不是政府恣意解釋操弄的工具!
p.s. 這篇只處理法律,但服貿更大的問題是經濟自由的不可能,以及政治主權問題。希望大家可以明瞭,政治和經濟制裁,可以輕易地用法律來實現,而法律達不到的,也會用政治和經濟制裁來實現!這幾件事之間絕對不可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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