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6日 星期一

《觀點》不必撕毀你的哈利波特…關於陳為廷支持廢死說

 不必撕毀你的哈利波特…關於陳為廷支持廢死說

2014年05月26日13:58



作者:鄭登聯(台灣大學學生)

看到〈不新聞〉回嗆支持死刑的人回去撕哈利波特,我實在不懂該新聞編者的邏輯,哈利波特是故事、是科幻故事,怎麼能用一個為了劇情而生的必要情節來嗆?剛好這個新聞平台也常嘲諷現在媒體界立場不中立,其實我覺得它這種嘴砲式反嗆播報新聞法,比所有任何媒體都糟糕,頂多就是吸引本來就跟它同立場的人一起高潮,對於說理、事實,卻一點都講不出來。

但是,仔細想想,那些網友質疑陳為廷的話有錯嗎?人的情感是怎麼來的?我記得在台大修過一門倫理課,教授就問了所有人一個問題,為什麼當代人覺得吃動物沒什麼(素食者除外),但一提到「人吃人」就渾身不對勁?這個不對勁的感覺是哪裡來的?就是網友口中所說的「感情」(雖然還有其它倫理學的原因)。即便是陌生人,但因為我們身處的社會是人與人互動頻繁並且多把自身情感投注在、關切在其他人身上,這種強烈的相處之情,正是我們對吃人感到反感的核心原因。也因此,過往農家社會或者其他國家的不同文化裡,當他們強烈的與某種動物建立起情感關係之後,他們對吃那種動物也會感到渾身不對勁。

同樣的,當網友質疑陳為廷對父親的情感無從建立,這不是什麼冷血的風涼話,這很可能事實,而如果是事實,那麼陳為廷那篇文情並茂的文章的立場就值得懷疑。當然,我們絕對相信,即便從未謀面也可能會有感情,有可能人長期投射的感情,也可能是因著人的感情依附需要而生的感情,但無論如何,我相信這與一般正常家庭成員的那種情感還是有差距,也因此若他的立場不變,我只能說他甚至超越了人的情感,而進到了我基督信仰裡的那種愛。但這卻不足以拿來作為「受害者卻選擇原諒」的這種反差形象,。死派高舉這個例子我覺得說服力薄弱,也無法真正觸及其他受害者家庭的情況。兩派最好的溝通方式應該是訴諸理性的探討,而讓情感作為我們理性的支柱,而非武器。

綜觀陳為廷的文章,他支持廢死的理由不出「誤判」、「嚇阻效果」、「共同承擔」、「原諒」。但不知道是不是已經沾染了色彩,我強烈感受到他將反對死刑的理由用力地連結到國家力量,以學運同樣的模式暗示社會由人操作的法律一定會有誤判、冤案,暗示死刑將成為國家剷除異己的邪惡武器。我完全同意他說的事情有可能發生,但是,我們在討論的是死刑而不是執政黨啊!更何況,惡人總是能利用一切能利用的,甚至是美善的公義也可以被他拿來做惡,但這不是法律的錯,而是惡人的錯,怎可以因惡人的無所不用其極反過說我們不要法律規章?

以下容我說明清楚陳為廷所舉、常被拿來當做理由廢死的因素:

1. 如果鄭捷就是求死,那麼死刑是鼓舞還是遏止?這種質疑其實是不必要的,也是容易戳破的。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明知違反規則會罰錢,他的目的就是想被罰錢來炫富,那麼社會的遊戲規則還需不需要?同樣地,是不是一定要世人沒有例外地不想承受處罰,我們訂立規章法規章才會意義?我這麼說並不是要否定律法的嚇阻效果,我只是想強調,律法固然有嚇阻的效果,但是那是對人性最底層的要求,而嚇阻效果的強弱並不完全可以反推律法該不該存在。因此,說「死刑不能遏止犯罪發生,更不能預防下一個慘案發生」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是可疑的,也許我們該更深地思考下去。

2.必須指出的是,死刑可能真的不能預防下一個慘案(雖然我認為扣除例外,普遍上還是有很強的預防效果在),但廢除死刑更不可能預防下一個慘案,而既然廢不廢死刑與嚇阻效果沒有明顯關係,或者說還是會有不怕死甚至求死的殺手存在,那麼我們可以更清楚的來思想死刑作為律法,除了嚇阻效果以外的意義。事實上,法律本來就不全然只是因著嚇阻而存在,它甚至是凸顯著人世間愛與公義的媒介。因為,法律、道德明確地指示著我們何事公義與不公,而對於不公義的事情若人們不懲罰,就是寬恕與愛的美德,相反地,若我們取消了律法或道德觀,我們對事物將沒有任何判准,沒有什麼事情可以因著它的公義而值得我們讚揚,也將不會有什麼事情因為違反了什麼道德法律標準而該受譴責,更沒有因著寬恕罪惡而來的愛的美德彰顯,但是,這些不就是人性自詡可貴的情操之一嗎?因此,不管社會情緒多激憤,法律絕對不會只是滿足報應的工具,它的意義絕不如此淺薄。

3. 死刑是基於「報應」而非「報復」,報復是因著受傷害而起的仇恨,報應則是應著正義的要求。報應的觀念告訴人的人行為當有相襯的回報,故善得善報、惡得惡報,這是正義的核心內涵之一。更重要的是,報應的觀念反映著我們生命的價值系統,它回應著生命中什麼是有價值而什麼是反價值的,以至於清楚向世人明示毀壞價值者當受什麼回報,這個報應的指標教導人如何行事為人,什麼事當做什麼事不當做,這是道德的核心動力,無此,則道德將不可行,也沒有什麼意義。

4.沒錯,判人死刑並不能挽已被毀損的生命,因而死刑無益被傷害的生命。然而,我們甚至要據此指出,被判死刑當然不能挽回已毀損的生命及其價值,但這點不但不表示死刑無益,甚至表示死刑仍然不夠;對,是不夠而不是無用,因為它不能使死刑犯為其所行負全部的責任。刑罰的意義不只是要罪犯負責而已,也是對罪犯之罪行的嚴重性之宣判,更是對生活中種種價值的肯定與保障。因此,死刑的重要意義在於宣示人間某些重大價值之不可侵犯,而不只是罪犯能否為其罪行負全責而已;況且不能完全負責,不表示不能負盡可能之責。

5.大家常舉江國慶的案例來說明反對死刑,我必須說這是混淆視聽的作法,因為當政府、司法誤判甚至利用刑罰來消滅異己的時候,這並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當權者暴政的問題,因為不管法律本身多麼良好、公義,邪惡者總是能利用一切能利用的來行惡,即使是美善聖潔的公理也可能被惡者利用,但這是律法的瑕疵或不公義嗎?不,這是惡者的惡,我們當推翻的是這惡者,而不是努力要推翻公義的律法。

總結的說,沒錯,沒有死刑的社會、大家都願意包容罪犯的社會的確可能比有死刑的社會更美好,故在特定社會條件下我也同意廢除死刑,但台灣若不是這樣的情況,或許死刑的必要才能奠立長久台灣的正確價值觀與倫理秩序,美好生活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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